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通知公告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21-05-24 16:51:39 来源: 县文明办
   为切实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养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环城西路、芙蓉大道、城东路(G330)、G318形成的闭合区域,闭合区域外沿线建成居民小区、县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域。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免疫服务场所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    
   (二)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在住宅共有、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抛弃或者擅自掩埋病死、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单位)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后十五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五)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应当为犬只佩戴标牌;应当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应当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应当避让行人;应当在人多拥挤场合或者电梯等狭小空间内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等防护器具;应当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六)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幼儿园、中小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烈士陵园等革命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宾馆、商场、餐饮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交车、客运汽车、营运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候船室;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务必依法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积极配合养犬管理执法人员工作,对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告由青阳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池州市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附件

池州市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
 
1.所有种类的獒犬;2.比利时牧羊犬;3.弗兰德牧羊犬;4.荷兰牧羊犬(别称:尼德兰牧羊犬);5.苏俄牧羊犬(别称:猎狼犬);6.中亚牧羊犬(别称:中亚猎狼犬);7.德国牧羊犬(别称:黑背、德国狼犬);8.高加索牧羊犬(别称:高加索山犬);9.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别称:卡拉巴斯犬、堪尼高犬);10.拳师犬;11.标准牛头梗;12.美国恶霸犬;13.斯塔福斗牛梗;14.土佐犬(别称:土佐斗犬);15.杜宾犬(别称:笃宾犬、多伯曼犬);16.比特犬(别称:比特斗牛犬);17.罗威纳犬(别称:罗特威勒、罗威);18.韩国杜莎犬(别称:都沙犬);19.秋田犬;20.狼青犬;21.爱尔兰猎狼犬;22.雪达犬(别称:赛特犬);23.格力犬(别称:灵缇、灰狗);24.松狮犬(别称:熊狮犬、汪汪犬);25.凯利蓝梗(别称:爱尔兰梗);26.寻血猎犬(别称:圣·休伯特猎犬);27.狼犬(别称:短毛牧羊犬);28.川东猎犬(别称:邻水狗、竹狗、广狗);29.捷克狼犬(别称:捷克斯洛伐克威勒科犬);30.威玛猎犬(别称:德国威玛犬、魏玛沃斯特亨德犬);31.波音达猎犬(别称:指示犬);32.阿富汗猎犬(别称:喀布尔犬);33.罗德西亚背脊犬(别称:猎狮犬、狮子犬);34.圣伯纳犬;35.纽芬兰犬;36.可蒙犬(别称:拖把犬);37.伯恩山犬(别称:伯尔尼兹山地犬);38.大白熊犬(别称:比利牛斯山地犬);39.其他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混种犬;40.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补充公布的其他禁养犬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