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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关于加强县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19-10-15 17:25:37 来源: 县文明办

为加强县城区犬类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强化犬类管理的通告》(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30日印发)等有关规定,现就县城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养犬人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养犬人进行处罚。

养犬人所养犬只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人有以下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对养犬人进行处罚。

1、违反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市场、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候车(船)室等室内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码头等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携犬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牵领,主动回避行人,并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未能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有以下行为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养犬人进行处罚。

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灭违章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养犬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流浪犬(室外无人牵领的犬只均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组织捕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阳县公安局
青阳县文明办
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